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602号
原告:**,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海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孙彦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真,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聪,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智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奉君,被告融通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真、言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通智慧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万元;2.判令融通智慧公司支付我2021年度未休年假工资3219元。事实与理由:**在2020年5月25日与北京智慧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于2020年12月21日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公司为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工作地点未变更。2021年10月22日,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我在公司时间为1年5个月,所以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元。我在职期间2021年度未休年假,所以请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219元。我请求支付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工资7644元,其中公司在10月15日支付部分工资6798.57元,与实际工资不符,融通智慧公司应支付不足部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融通智慧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消极怠工、拒绝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依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25日与北京智慧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与北京智慧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系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我公司已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590.91元,不同意其主张的3219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5日,**与北京智慧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2020年12月21日,**与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5月24日。
2021年10月22日,融通智慧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包括:1.本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自己主观原因未按照考勤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导致考勤统计错误,多发员工工资,出现问题后拒不认错,也不解决问题,造成员工不信任公司的恶劣影响)。2.消极怠工,拒绝完成领导布置工作。3.未经上级批准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前台空岗,面试人员及外部人员无人接待的不良影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融通智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拒绝执行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2.经诫勉谈话拒不改正。接到本通知后,于2021年10月22日前到融通智慧公司集团事业保障中心办公室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完成交接手续后于2021年10月22日前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未办手续责任自行承担。离岗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剩余年假5天,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9日内休完,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
庭审中,融通智慧公司称**考勤统计工作失误,造成多发员工出差补贴1500元,**认可本人工作中存在统计考勤数据有误的情形,但认为考勤程序包括后续审批,最终考勤数据不应由其个人负责。
融通智慧公司提交视频,拟证明**提出不打卡申请并非因为忘记打卡而是因为迟到,**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融通智慧公司提交录音,拟证明公司与**进行诫勉谈话,认为**消极怠工,拒绝完成领导布置工作,**不认可存在上述情形。
融通智慧公司提交**请假记录,拟证明其未经审批即离岗,**称其生病需就医,故通过聊天软件领导请假,下午两点才去,领导未表示同意或拒绝。
庭审中,**提交2020年12月30日《北京博泰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改革的工作方案》,2020年12月31日《北京博泰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组织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包括:(七)集团事业保障中心,1、原融通智慧人力行政部的行政、原新松融通行政、原智慧兄弟行政合并组成办公室;2.原融通智慧人力行政部的人力、原新松融通人力、原智慧兄弟人力合并组成人力资源部。拟证明融通智慧公司与北京智慧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融通智慧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司与北京智慧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上述证据系公司内部文件,怀疑**的获取渠道。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的工作地点自2020年5月25日至离职未有变化,认可两家公司办公地点与管理人员有重合。认可**离职前一年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关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融通智慧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员工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融通智慧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融通智慧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过于严苛,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均认可**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期间,**2020年5月25日与北京智慧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后2020年12月21日与融通智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家公司办公地点及管理人员有重合,本院以2020年5月25日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融通智慧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安排**休年休假,**要求融通智慧公司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219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000元;
一、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融通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大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庄永生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