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867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主楼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892488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