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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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3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主楼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892488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4785664818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约保证金483000元、工程款7250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5672元、执行费1448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483000元、工程款725040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诉讼费15672元、执行费14480.4元。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3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章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