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7执恢1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892488XM,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主楼1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7017636W,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城东工业园区3期。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浙0327破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本案应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