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金仁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867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主楼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892488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