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76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3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3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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