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76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3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3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