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535号
原告:山东有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109314。
法定代表人:井维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洲市滨城区。
原告山东有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有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有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有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有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晓明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