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825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霞,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炎雄。
被告:深圳市海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剑林。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梦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