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562号
原告: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与乙烯东路交叉路口往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KB5G9X。
法定代表人:曹译文,执行董事。
被告: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91144H。
法定代表人: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明,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