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218号
申请人: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与乙烯东路交叉路口往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KB5G9X。
法定代表人:曹译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乐梦中心2号楼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91144H。
法定代表人: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明,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乐梦中心2号楼4层404室。
申请人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的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2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淄博文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