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915号
原告:**聚,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善能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水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保障楼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聚与被告宸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聚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