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执4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3924869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5号4幢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林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91358545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金良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26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7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950元、诉讼费2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6625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胡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