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宇顺(辽宁)科技有限公司

***与*景辉、辽宁翔宇顺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5207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翔宇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阳街62-3号2门。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一道街42-1号。
负责人:杨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翔宇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7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 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