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青泽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青泽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辖700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青泽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

鄂尔多斯市青泽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鄂尔多斯市青泽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1282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012821元为基数的违约利息486154.08元(从2012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1日96个月的利息)月利率5厘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2016年8月19日被告委托乌海市诚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承包工程即新校区硬化、绿化及零星工程(一标段)进行结算。原告已完成工程总造价4112821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310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份拖欠账款1012821元,现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支付以上欠款。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不能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刚

审 判 员 苗 繁 盛

审 判 员 斯庆 图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乌**

书 记 员 郭 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