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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6922号
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广西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罗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仕平,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男,该院工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韦,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文军,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0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653元,由原告广西大学
设计研究院负担。余款765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
审 判 长  丘 霞
人民陪审员  梁美坚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覃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