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2886号

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广西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罗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男,系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工程部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仕平,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厢竹大道**/div>

负责人:胡锦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兵,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负担。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已预交20243元,余款20218元,由本院向原告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退回。

审 判 长 丘 霞

人民陪审员 邱 静

人民陪审员 蒋京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