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659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白鲨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丁平。
上诉人云南白鲨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112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白鲨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申请的是诉前保全,并不是提起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应针对上诉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而不应针对上诉人的起诉作出裁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框架性协议》尚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合同之债的管辖规定,因此,被起诉人所在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富源县中安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华 虹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