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258号之一
反诉原告:湖南正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东路85号长塘大厦6楼060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炯,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反诉被告:长沙拓实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3411、3412房,
法定代表人:章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君,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反诉原告湖南正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长沙拓实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反诉原告湖南正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正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正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湖南正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至 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婧
代理书记员 刘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