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258号
原告:长沙拓实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奥克斯广场****,
法定代表人:章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君,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正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东路**长塘大厦****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炯,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长沙拓实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正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拓实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拓实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拓实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长沙拓实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至 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婧
代理书记员 刘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