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众合零壹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25号
申请人:湖南众合零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黄合村下汤家坪组谭博友私宅。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宏,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帆,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东路85号长塘大厦6楼060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
申请人湖南众合零壹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众合零壹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637.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众合零壹管道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21704602022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637.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53.19元,由申请人湖南众合零壹管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