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81民初4894号 原告: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试验区潭城镇万宝东路北侧**别墅16排Cl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溪柄镇中心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图公司”)与被告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溪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及到庭参加诉讼,溪柄镇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溪柄镇政府支付万图公司工程款994661元。 事实和理由:万图公司与溪柄镇政府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万图公司按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溪柄镇政府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994661元未支付。万图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具状起诉。 溪柄镇政府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福安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项目审核说明、安财结审函【2020】9号“福安市财政局关于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结算审核额的复函、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如下:万图公司企业名称原为“***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工商变更登记变为万图公司。正宇公司与溪柄镇政府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正宇公司中标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签约合同价为8587488元,承办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80日历天。按工程进度付款,即按当次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应付工程进度款的90%;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有,以财政审核中心的审计报告为准)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除违约金外),余下款项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从交工验收后12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发生修复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天内无息返还。发包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是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进度结算书和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工程量报价表合同单价。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协议签订后,正宇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2020年4月28日,施工单位正宇公司、监理单位漳州市衡达交通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建中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溪柄镇政府组织了交工验收,经验收,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溪柄镇政府均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确认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同意交工。此后溪柄镇政府将案涉工程项目提交福安市财产局审核,福安市财政局委托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定,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了2020(审)HXZ-041号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审定项目工程金额为8548172元,并将该评审结果发送予溪柄镇政府与正宇公司,溪柄镇政府与正宇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确认同意上述评审结果。2020年12月10日,福安市财政局复函溪柄镇政府,同意批复项目工程审定金额为8548172元。2021年7月7日,溪柄镇政府向万图公司签发了《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确认案涉工程路基、路面、管涵、交通安全设施等实际缺陷责任终止证明签发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 另查明,2018年-2021年期间,溪柄镇政府通过银行向万图公司转账共计9笔,分别为:1.2018年10月19日支付工程款2068647元;2.2018年12月29日支付工程款2267503元;3.2019年3月19日支付工程款1778082元;4.2020年1月21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5.2020年9月4日支付工程款40万元;6.2020年10月23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7.2020年12月14日支付工程款289279元;8.2021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30万元;9.2021年5月13日支付工程款15万元。以上共计7553511元,溪柄镇政府尚余工程款994661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万图公司与溪柄镇政府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受该合同条款的全面约束。万图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亦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溪柄镇政府依约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依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款应在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支付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满后10天内无息返还。现涉案工程已由福安市财政局于2020年12月10日审核批准,溪柄镇政府已于2021年7月7日签发证书确认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日为2021年4月29日,故案涉工程款支付日期已截至,万图公司诉求溪柄镇政府支付尚余工程款994661元,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万图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溪柄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9466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3747元,由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溦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条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