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溪柄镇中心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试验区潭城镇万宝东路北侧**别墅16排Cl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简称“溪柄镇政府”)与被上诉人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溪柄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扣减部分工程款(扣减金额暂定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溪柄镇政府与万图公司签订《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为8587488元……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合同签订后,万图公司根据监理人批示开工建设。2020年4月28日,工程经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由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交付使用仅一年,公路路面就多处出现质量问题。溪柄镇政府要求万图公司修复,万图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为此溪柄镇政府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用于公路保修费用,万图公司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引发本案纠纷。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工程施工质量未进行审查,就认定溪柄镇政府应支付工程款994661元,不符合客观事实。 万图公司辩称,溪柄镇政府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用于公路保修费用没有依据。根据《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溪柄镇政府应该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天内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成,缺陷责任期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溪柄镇政府应当于2021年4月29日后10天内支付工程款,而溪柄镇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同时溪柄镇政府从未向万图公司提出任何保修要求,溪柄镇政府以保修期内万图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溪柄镇政府支付万图公司工程款99466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万图公司企业名称原为“***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工商变更登记变为万图公司。正宇公司与溪柄镇政府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正宇公司中标福安市溪柄镇Y617溪坑线104国道至溪南段公路改建工程,签约合同价为8587488元,承办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80日历天。按工程进度付款,即按当次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应付工程进度款的90%;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有,以财政审核中心的审计报告为准)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除违约金外),余下款项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从交工验收后12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发生修复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天内无息返还。发包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是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进度结算书和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工程量报价表合同单价。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协议签订后,正宇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2020年4月28日,施工单位正宇公司、监理单位漳州市衡达交通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建中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溪柄镇政府组织了交工验收,经验收,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溪柄镇政府均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确认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同意交工。此后溪柄镇政府将案涉工程项目提交福安市财政局审核,福安市财政局委托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定,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了2020(审)HXZ-041号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审定项目工程金额为8548172元,并将该评审结果发送予溪柄镇政府与正宇公司,溪柄镇政府与正宇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确认同意上述评审结果。2020年12月10日,福安市财政局复函溪柄镇政府,同意批复项目工程审定金额为8548172元。2021年7月7日,溪柄镇政府向万图公司签发了《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确认案涉工程路基、路面、管涵、交通安全设施等实际缺陷责任终止证明签发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 另,2018年-2021年期间,溪柄镇政府通过银行向万图公司转账共计9笔,分别为:1.2018年10月19日支付工程款2068647元;2.2018年12月29日支付工程款2267503元;3.2019年3月19日支付工程款1778082元;4.2020年1月21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5.2020年9月4日支付工程款40万元;6.2020年10月23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7.2020年12月14日支付工程款289279元;8.2021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30万元;9.2021年5月13日支付工程款15万元。以上共计7553511元,溪柄镇政府尚余工程款994661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万图公司与溪柄镇政府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受该合同条款的全面约束。万图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亦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溪柄镇政府依约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依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款应在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支付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满后10天内无息返还。现涉案工程已由福安市财政局于2020年12月10日审核批准,溪柄镇政府已于2021年7月7日签发证书确认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日为2021年4月29日,故案涉工程款支付日期已截至,万图公司诉求溪柄镇政府支付尚余工程款994661元,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万图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溪柄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94661元。案件受理费13747元,由溪柄镇政府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已经溪柄镇政府等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已经结算确认,缺陷责任期已满,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原审据此判决溪柄镇政府支付工程款正确。至于溪柄镇政府上诉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因其一审时未对此提出抗辩或反诉,其可另案处理,本案二审不予审查,并不影响本案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溪柄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溪柄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梓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附: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