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莆田市唐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福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108号
原告:莆田市唐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1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KRL604。
法定代表人:潘迎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光兴,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贞,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梦山路146号华宇建筑装饰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2850700XF。
法定代表人:陈秀钗,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市唐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唐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唐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唐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计1439.5元,由莆田市唐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志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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