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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2民初2071号 原告:***,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由漳州市三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梦山路146号**建筑装饰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2850700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6号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7354855X。 法定代表人:张奕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漳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电信漳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796116.36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计996116.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财产保全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与**公司所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2019年——2021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集中采购项目《内部合作协议》无效;2.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796116.36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计996116.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财产保全费、工程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公司将案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2019年——2021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合同”)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中,合同签订工程总造价为6100000元。截止合同期届满,***完成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了案涉工程全部工程量,累计工程造价2565785.31元,不足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的50%。期间**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769668.95元,尚欠工程款796116.36元,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计欠款996166.36元。***向**公司多次交涉,**公司均不予理会。***认为,**公司以欺诈手段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办理结算手续,拒不支付工程结算款、拒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求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案涉工程除***外,案外人**也参与施工,并非全部由***施工。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县、诏安县、东山县三个区域,其中位于**县××镇××大楼××层××区电信网点(暂定名称)系由案外人**施工。***起诉的金额包含了**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公司已向法庭申请案外人**出庭陈述事实),**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应从***起诉的金额中予以扣除。二、***诉称“***完成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了案涉工程全部工程量,累计工程造价2565785.31元”,该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提供的证据5“对账单”,***主张的工程造价2565785.31元包含了序号1-16号部分已经审计结算的2328876.31元及序号17-20完工验收已送审的部分236909元。根据发包人电信漳州分公司提交的材料,***所主张的序号17-20部分的工程款并未审计结算。因此,序号17-20号部分的金额应以电信漳州分公司最终审计为准,在此部分工程款未审计结算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根据**公司与***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书》,***应当按照开具发票总价的18.5%向**公司缴纳税费及管理费。***起诉的金额未扣除税费及管理费,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双方实际履行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1.根据**公司与***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4.3款约定:“乙方(***)应当按照开具发票总价的18.5%向甲方(**公司)缴纳税费及管理费”,也就是说,**公司与***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按开具给电信漳州分公司发票总价的18.5%向**公司缴纳税费及管理费。2.根据**公司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证据1),***在与**公司对账结算时,也是自行扣除18.5%后的金额与**公司结算,双方关于18.5%的管理费有明确约定,且实际中也是按照这个约定履行。***在此次起诉中未扣除18.5%的税费及管理费,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双方实际履行不符,是不能成立的。3.退一步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公司与***双方在《内部合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公司收取工程总价18.5%的税费及管理费,税费及管理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条款之一,属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四、**公司与电信漳州分公司的工程结算金额并不等同于**公司与***的结算金额,二者存在着各自合同的相对性,**公司与***结算的金额应以双方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书》为准。案涉工程电信漳州分公司已审计确认的金额为2328876.31元(开票金额),电信漳州分公司预留保修金95684.67元,实际向**公司支付的金额为2233191.64元。但该金额并不是**公司与***结算的金额,**公司与***结算的金额应以**公司与***的合作协议为准,即应当扣除18.5%的税费和管理费。此外,案涉工程并非全部由***施工,***起诉的金额包含了**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应从***起诉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对于***对账单序号17-20完工验收已送审部分的236909元,应以电信漳州分公司最终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根据**公司与***《内部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4.2款约定,业主拨付工程款到**公司账户,**公司扣除管理费、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后支付给***,因此,该部分金额未确定,付款条件未成就。五、案涉项目未全部结算,部分工程项目的保修期未满,***要求**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没有依据。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约保证金是作为***有能力履行案涉项目的担保,现案涉工程未全部结算,工程部分项目保修期未满,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要求**公司向其退还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综上,案涉项目并非全部由***施工,***诉称的工程款,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且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的诉讼请求。 电信漳州分公司述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2019年7月11日电信漳州分公司与**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双方具体约定了工程款的费用及支付方式:6.1各单项工程以实际委托订单为准,按实送审结算(中标折扣系数95.30%)。6.2.2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结算金额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30]日内,甲方以结算金额为基础,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5%作为保修金。6.2.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电信漳州分公司并未向**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二、电信漳州分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项目的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审计意见通知书》《付款凭证》(1-16)可以证明电信漳州分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单项工程全景视图》《施工结算定案表(17-20)》《微信聊天记录》《通知》以及邮寄送达反馈单可以证明电信漳州分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因此,应驳回***对电信漳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向电信漳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电信漳州分公司保留另案起诉维权的权利。《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8.9乙方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预算总价20%的违约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依法应向电信漳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电信漳州分公司保留另案起诉维权的权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提供的证据2及电信漳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提供的证据3营业执照副本、变更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对***提供的证据1《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根据《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第四条第4.3款约定***应按开具给电信漳州分公司发票总价的18.5%向**公司缴纳税费及管理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也认可扣除18.5%的税费及管理费。且案涉工程的部分项目由**施工,并非全部由***施工;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系违法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供证据1***与**公司的董事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公司提供的证据1,***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合法性有异议。本院对***提供的证据1《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公司提供的证据1***与**公司的董事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审查认为,上述两组证据可证实2019年7月16日,**公司与***签订了《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双方就工程概况、工程款收取及支付、税费及管理费的收取等进行了约定,后续***与***通过微信对工程款等问题进行沟通。至于对《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的效力、其中税费及管理费的约定效力,本院将在下文中予以一并分析阐述。 2.对***提供的证据4收款收据及付款凭证,**公司质证无异议;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经审查,***提供的证据4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证实***于2019年7月16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公司)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3.对***提供的证据5对账单,**公司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对账单系***单方制作,**公司与***结算的金额应以双方的《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的为准,对账单序号17-20部分的工程款应以电信漳州分公司审计认定的为准;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认为应以其审定的金额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对账单系***单方制作,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4.对***提供的证据6竣工验收证书等凭证,**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该部分项目的工程未最终审计结算,应以电信漳州分公司最终审计认定为准。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项目并未全部竣工验收。本院经审查认为,电信漳州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其庭审中陈述的案涉工程已全部完成竣工验收相矛盾,且工程是否完成竣工验收与是否完成结算并非同一概念。因此,本院对***提供的证据6竣工验收证书予以确认。 5.对***提供的证据7结算审计依据通知书、施工结算定案表、工程施工费结算表,**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审计意见通知书的金额并不是电信漳州分公司向**公司支付的金额,且**公司与***结算的金额应以双方《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为准,不是按电信漳州分公司审定的金额;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对其中的1-16无异议,17-20有异议。 为反驳***的主张,电信漳州分公司提供证据2《审计意见通知书》、《付款凭证》(1-16),证据3《单项工程全景视图》、《施工结算定案表(17-20)》、《微信聊天记录》、《通知》以及邮寄送达反馈单。 对电信漳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2,***质证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证明事实有异议,认为诉讼对账单(已审结、付款清单)第15、16页备注栏证实,案涉工程款未进行全部结算;**公司质证真实性由法院依法审查,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其中的诉讼对账单(已审结、付款清单)(第15、16页)系电信漳州分公司单方制作,其中的发票金额和付款金额有误,遗漏了两笔,正确的开票金额为2328876.31元,付款金额为2233191.64元。为此,**公司提供补充证据1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证据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质证无异议,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庭后核实。 对电信漳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3,***质证关联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待证事实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第60页证实案涉金额全部未支付;**公司质证真实性由法院依法审查,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其中的诉讼对账单(完工验收已送审清单)系电信漳州分公司单方制作,电信漳州分公司应提交审结认定金额的相关依据材料。 电信漳州分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补充提交补充证据《施工结算定案表》三份,***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公司质证形式真实性无异议,结算金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审查认为,庭审中,***、**公司、电信漳州分公司均同意本案案涉工程总造价以第三人即电信漳州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表示对电信漳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第六十页中载明的序号为17、18、19、20的项目名称及审结金额予以确认。且根据电信漳州分公司庭后补充提交的三份《施工结算定案表》,可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473864.68元(2328876.31元+144988.37元)。 6.对***提供的保全保险服务费电子发票,**公司质证真实性由法庭依法核实,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应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有实际支付;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没有异议。经审查,***提供的保全保险服务费电子发票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可证实***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支付保全保险服务费3000元。 7.**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的证言,***质证认为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材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电信漳州分公司质证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公司均与***接触的,没有与证人接触。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由**施工,但**公司与**均陈述双方系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证人**的证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日,电信漳州分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双方签订《[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约定“工程名称: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地点:漳州**、诏安、东山;承包范围:电信营业厅装修、实体渠道门店装修、办公场所改造、局房建设修缮及装修改造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款:本项目工程款预计总价5810000元,其中工程造价为5330275元,增值税为479725元,安全生产费预付20000元;支付方式:各单项工程以实际委托订单为准,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算总价的60%。(1)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2)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原件”,并约定“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结算金额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30日内,甲方以结算金额为基础,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5%作为保修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从终验合格之日起算)三年,保修金为合同金额的5%,期满后无出现质量问题,支付保修金”。 2.***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2019年7月16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已承接的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按固定比例上缴管理费,并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筹资金、自主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合同含税总造价为610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业主拨付工程款到该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除扣除管理费、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等外,剩余工程款由甲方审定后及时支付给乙方(最长不超过2天)”、“税费及管理费的收取:乙方应当按照开具发票总价的18.5%向甲方缴纳税费及管理费。管理费及税费的缴交方式为:按进度划拨比例支付”、“甲方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履约保证金10万元整,由乙方全额提供,且当完工后甲方应向建设单位申请退回,退回甲方账户后两天之内必须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账户缴交10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有能力履行本项目,在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2019年7月16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公司)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同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为公司代理人,代为处理案涉工程相关事宜。 3.庭审中,***及电信漳州分公司均主张案涉工程已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公司、电信漳州分公司均表示案涉工程部分结算,部分未结算。另,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9月1日全部交付使用。 4.庭审中,***、**公司、电信漳州分公司均同意本案案涉工程总造价以第三人即电信漳州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表示对电信漳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第六十页中载明的序号为17、18、19、20的项目名称及审结金额予以确认。据此,本案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473864.68元(2328876.31元+144988.37元)。 另查明,**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769668.95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与**公司的关系、案涉《[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及《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案涉工程总造价及尚欠工程款的数额认定问题;三、***主张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等问题。 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与**公司的关系,案涉《[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一)***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在与电信漳州分公司签订《[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承包案涉工程后,又与***签订《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施工,并约定***按固定比例上缴管理费,并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筹资金、自主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因此,可认定**公司在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施工,现***主张其与**公司构成转包关系,予以支持。 (二)案涉《[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作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与**公司签订的《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无效,但**公司的转包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与电信漳州分公司签订的《[2019-2021年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的效力。 现***请求判令其与**公司签订的《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无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9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本案***有权请求**公司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案涉工程总造价及尚欠工程款的数额认定问题。 (一)案涉工程总造价的认定。 ***、**公司、电信漳州分公司均同意本案案涉工程总造价以第三人即电信漳州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根据电信漳州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本案案涉工程总造价认定为2473864.68元(2328876.31元+144988.37元)。 (二)案涉工程款是否应扣除18.5%的税费及管理费。 本案中,**公司辩称根据**公司与***签订的《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应当按照开具发票总价的18.5%向**公司缴纳税费及管理费。 双方在《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应当按照开具发票总价的18.5%向甲方缴纳税费及管理费”,对此,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关于“管理费及税费”的处理应结合转包方即**公司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等进行具体审查。而本案中,双方已于《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由***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筹资金、自主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且庭审中业主单位电信漳州分公司亦陈述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电信漳州分公司接触的都是***,本案**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因此,对其主张的案涉工程款应扣除18.5%的税费及管理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本案尚欠工程款的认定问题 本案工程总造价为2473864.68元,**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1769668.95元,因此,尚欠工程款数额认定为704195.73元(2473864.68元-1769668.95元)。 三、***主张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等问题。 (一)退还履约保证金方面。 **公司与***签订的《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履约保证金10万元整,由乙方全额提供,且当完工后甲方应向建设单位申请退回,退回甲方账户后两天之内必须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账户缴交10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有能力履行本项目,在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2019年7月16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公司)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现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主张判令**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应“无息退还”,现***主张判令**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利息方面。 1.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现***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合法有理,予以支持。 2.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本案中,***与**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未明确约定,故以案涉工程交付之日即2021年9月1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因此,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为:以70419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主张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不准确,本院予以调整。 (三)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 ***诉求判令本案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等,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的,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财产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诉讼费,也非诉讼中必然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自行承担。本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公司辩称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项目由案外人**施工、案涉工程款应扣除18.5%的税费及管理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尚未最终结算,但庭审中,***、**公司、电信漳州分公司均同意本案案涉工程总造价以第三人即电信漳州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根据电信漳州分公司提供的审计材料,可认定本案工程已结算;**公司辩称因工程保修期未届满,***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没有依据,但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并非同一概念,且双方已于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本院对**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内部合作经营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704195.73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1元,减半收取计6880.5元,由***负担460元,由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2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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