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市政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203行初244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余秋妹,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劳动力市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004139309F。

法定代表人李宗泽,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余卫东,一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林维,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思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山路****901-908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9379614N。

法定代表人白政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德海、王晓娟,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江

人民陪审员  庞东海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刘智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