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203行初244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余秋妹,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劳动力市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004139309F。
法定代表人李宗泽,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余卫东,一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林维,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思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山路****901-908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9379614N。
法定代表人白政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德海、王晓娟,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江
人民陪审员 庞东海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刘智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