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市政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民初6731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占辉,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路**墩仔家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洞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锋、陈珑,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思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周丽慧,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思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 宁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