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422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阿胶街0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会强,经理。
被申请人: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原莘县中日友好医院),住所地:莘县振兴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敏耀,院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原莘县中日友好医院)位于莘县振兴街西段路北莘国用2011第133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告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赠与、毁损等。
需要续行予以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士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保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