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财保9号
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阿胶街**。
法定代表人:孙会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甄廷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