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606号
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阿胶街0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会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连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聊城市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商善刚,院长。
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6元,由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史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