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莘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3704号
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阿胶街0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会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政府街83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峰,院长。
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莘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07元,减半收取计92804元,由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光普
人民陪审员  陶 艳
人民陪审员  张金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