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财保210号
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0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会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占,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政府街83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峰,院长。
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莘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鲁1522诉前调3117号予以登记,2021年06月0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账户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1582××××1247、齐鲁银行聊城莘县支行1200××××3259、兴业银行聊城分行3776××××1579)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8761426.07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的银行账户1582××××1247、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的银行账户1200××××325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银行账户3776××××1579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28761426.07元为限;
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奇典医疗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道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朝燕
书 记 员 秦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