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嘉阳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373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嘉阳广告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白庄街中力市场******。
法定代表人:赵青海。
被执行人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丰乐五金机电城**楼**
法定代表人:乔梁。
郑州嘉阳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嘉阳广告有限公司25000元;二、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嘉阳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嘉阳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嘉阳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骄冠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62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