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拓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与广州三拓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民初6535号
原告: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3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张謇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拓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31号、锦绣路52号五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兰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棉公司)与被告广州三拓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岩棉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岩棉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3元,减半收取2216.50元,由原告岩棉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