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天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

***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3711号
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天津东疆商服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238号)。
法定代表人:叶玨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号余姚商会大厦1701。
法定代表人:蔡齐恺。
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 判 员 龚立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史晨璐
书 记 员 单 嫕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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