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天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

***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3199号
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807-4室。
法定代表人:叶玨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娟,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子颖,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瑞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东路西侧曲江通善坊6幢20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厚龙。
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西安阳光城檀府住宅样板项目C-1/D-1户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20080,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西安阳光城檀府住宅样板间项目C-1/D-1户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2021年2月22日,双方签订《西安阳光城檀府住宅样板间项目C-1/D-1户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21020),约定由原告承担西安阳光城檀府项目地库及配套用房设计,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增加设计费金额为350,000元,第三条第2.1款约定分四个阶段的支付方式。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履行设计义务,2021年7月15日原告拍摄项目现场完工照片。2021年10月1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请款函,请求被告支付补充协议第三、四期款项140,000元。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被告律某,但被告置之不理、拒绝支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要求:1.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40,000元及违约金(以14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合同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西安阳光城檀府住宅样板项目C-1/D-1户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虽然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提交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协议披露合同签约地为上海市杨浦区,但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且设计的项目亦不在上海市,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上海市杨浦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上海市杨浦区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案涉合同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故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袁甄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凤麟
书记员  胡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