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4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
法定代表人:叶珏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号余姚商会大厦1701。
法定代表人:蔡齐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欢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晨璐
书 记 员 单 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