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495号
申请人:***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
法定代表人:叶珏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号余姚商会大厦1701。
法定代表人:蔡齐恺。
申请人***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41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07.09元,由申请人***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欢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史晨璐
书 记 员 单 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