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天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

***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西安阳光煜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4237号
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238号)。
法定代表人:叶玨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阳光煜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博士路阳光天地写字楼48号楼24层2410。
法定代表人:孟伟。
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阳光煜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袁甄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佳佳
书记员  胡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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