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0843号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1887号1幢3层D14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78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