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2680号
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1388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5757973L。
法定代表人:钱志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杰,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47923B。
法定代表人:董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冬杰,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40元,减半收取13970元,由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