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472号
申请人: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5757973L。
法定代表人:钱志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47923B。
法定代表人:董海军,董事长。
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396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形式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839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世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