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民初6011号
原告: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556号3层310、319室。
法定代表人:白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左亭(实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正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国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7元,减半收取2978.5元,由原告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