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56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80835178,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博学路**正商四大铭筑**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亚,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1760286X8,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解放路西侧、规划货栈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35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因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