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45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556号3层310、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80835178。
法定代表人刘伟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婷,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广电路东头路北二号楼东头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64669934。
法定代表人郭晓,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晓,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晓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84333元及违约金76867元,共计461200元;二、被告郭晓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1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晓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晓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晓未按时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晓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上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晓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左婷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志坚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