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献县东八建筑机械厂、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739号
原告:献县东八建筑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
投资人:朱再超,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
原告献县东八建筑机械厂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启军
审 判 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