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十里河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8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十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财吉街38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十里河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1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予以查清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反馈意见书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应组织当事人对其进行质证,以确定工程款金额,查清本案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10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