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民初2510号
原告***。
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干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