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7101执10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鲁7101执保336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房产。现案外人王娜以该房产已购买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其理由如下:1.2019年6月6日,王娜与本案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2.王娜在本院查封之前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交纳物业费并实际入住;3.未办理过户登记非王娜的原因。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娜提交的证据属实,且已将剩余房款交付本院,其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智勇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