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49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大明大厦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07262A。
负责人:刘金鑫,行长。
被申请人: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西郊工贸发展基地、秦家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2552B。
法定代表人:徐天荣,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63504733。
法定代表人:王基弘,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9121C。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兴龙路以北、赵家村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50231R。
法定代表人:武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军,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刘桂芬,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军、刘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军、刘桂芬名下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军、刘桂芬名下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