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4000号
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华泰国际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21821C。
法定代表人:吴锋,总经理。
被告: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胶州路东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13582Y。
法定代表人:刘保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遥墙机场会信用代码91370000K21496514U。
法定代表人:王卫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媛媛